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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2015-06-02 校办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信访工作,维护和实现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维护学校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北京市信访条例》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教育信访工作的几点意见》,结合我校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物资学院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信访工作及相关的校外来信来访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信访工作,是指我校师生员工及校外组织或个人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应当由学校及有关单位处理的事项。

第四条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有效地开展工作。各单位党政负责人要认真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倾听师生员工及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本校教职员工、学生及校外组织或个人。

第六条信访人可以依法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设想;

(二)对学校党政机构工作人员和教师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检举、揭发党政机构工作人员、教师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控告学校有关单位和个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属学校解决范畴的事项;

(五)应由学校各单位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七条信访人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当按照分级受理的原则,逐级进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越级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采用走访形式的,一般应到学校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如需与学校领导面谈,须经信访工作办公室批准,由有关校领导安排进行。

第八条信访人应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学校党政机关,不得拦截学校领导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议场所,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九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和请求、事实、理由;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职责及人员要求

第十一条学校的信访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受理信访事项。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纪委书记和主管安全稳定的副校长担任组长,下设信访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信访工作。机关各部处由部长(处长或主任)具体负责,各学院(系、部)由党总支书记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理信访有关事宜。信访工作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上级单位和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涉及多个部门之间的信访问题以及应由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

(二)负责向学校有关单位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并督促、协调、检查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和信访工作情况;

(三)及时研究、分析群众信访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政策性的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报告校领导和有关部门;

(四)及时、妥善地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并采取措施,有效地劝阻和疏导上访人员;

(五)主持全校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校信访工作;

(六)每学期对信访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七)根据学校领导和上级部门要求,定期上报全校信访统计数据和其他工作材料;

(八)认真做好信访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应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建立必要的信访工作制度,保证本单位信访工作顺利进行;

(二)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并报告处理结果;

(三)阅批信访件,接待来访,处理一般信访事项;

(四)对重要信访事项或重要信访信息及时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必要时可直接报校领导;

(五)协助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

(六)做好信访的答复及相应的教育疏导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各单位应确定一名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以确保来信来访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日常信访工作,受理信访件,接听记录信访电话,接待信访人;

(二)根据上级领导或本单位信访负责人的批示处理信访事项;

(三)收集、记录、整理并妥善保管信访材料,按规定和要求上报重要信访信息、信访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学校成立信访联席会。联席会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组织部、纪监审办公室、研究生部、学生处、人事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信访联席会成员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对信访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信访处理中的问题,遇有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必须做到: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做好文明接待,做到接待热心,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被检举、揭发、控告人员或单位;

(六)不得泄漏信访机密;

(七)不得介入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规则

第十七条上级信访部门批转和下属机构上报的信访事项,由学校办公室根据事项性质归口到有关职能部门、院(系、部)处理。同时各部门、院(系、部)处理来信来访案件只办不转,需上报的应归口到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归口上报。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信访“首访责任制”,对于学校各单位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本单位负责处理;属于其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信访工作办公室,由信访工作办公室批转给有关单位处理;需要由学校层面协调解决的,应上交信访工作办公室,由信访工作办公室协调学校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各级组织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应立即向信访工作办公室通报,并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凡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单位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有精神病症状的,应当通知信访人所在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人,可通知学校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或者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依照下列基本工作程序:

(一)接待。对来信要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对来访(来电)者要热情接待,文明交谈,不得以生硬、冷淡、应付的态度对待来访(来电)者。

(二)受理。学校各单位和信访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因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可以不予告知、答复。

(三)登记。对来信、来访(来电)逐一登记并编号,填写处理情况(包括夹在信内的证件、物品等的处理情况);信访工作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均应使用统一的“信访接待处理单”。

(四)处理。对有明确规定、能够直接答复的问题,应及时复信或当场答复来访者;对无法直接答复,需转有关部门处理的来信,应当将“信访处理单”及来访材料送分管领导阅批,再按领导批示办理。

(五)督办。对领导批转有关部门处理、接待的来信来访,要及时督查催办,同时向领导汇报有关情况。对上级机关或信访部门转来的信访事项,要按上级要求及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上级部门。

(六)回复。信访承办单位处理完毕以后,一般应当向信访人书面回复来信来访的处理结果。

(七)存档。对处理完毕的信访材料包括信访件、领导批示、承办意见、处理结果、统计材料等均应存档,以留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由学校各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在征得信访工作办公室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要和信访人说明情况。

学校各单位在受理、答复信访事项的同时,应向信访工作办公室通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信访工作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学校各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信访工作办公室;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信访工作办公室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信访工作办公室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重新处理。

第二十五条由信访工作办公室协调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要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得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或信访工作办公室复查。原办理单位或信访工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认真调查,及时提出复查意见,复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就不再重新处理;若信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各级单位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领导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学校情况和师生员工及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第二十九条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有贡献的,由学校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的,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或者批评教育。经劝阻或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学校保卫部门将信访人带离现场以维持秩序,或者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保卫部门报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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