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保密工作 >> 正文
   
 

北京物资学院党政机关重要岗位保密规定

2015-06-17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政机关重要岗位的保密工作,进一步适应保密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对高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领导岗位  

1.认真执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教工委对高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把保密工作列入学院的重要日常工作。对涉密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重大节日前进行保密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阅批前文件要做到“人离文入柜”、“人离门上锁”。阅批后的文件、资料,及时退机要室、办公室或承办人。秘密文件要及时退回机要室。对记有涉密事项的笔记本、办公用纸等,要妥善保管,定期清理。  

3.参加会议接到的涉密文件、资料,用后要及时交机要人员登记保管,不得擅自扩大传阅、传达范围或留存。  

4.涉密文件、资料不得带回家中阅读;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家中办公、阅读文件,要有存放文件的保密设备;不准让家属、子女、亲友阅看涉密文件、资料。  

5.不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如有特殊情况时,须经党委书记批准,并由本人严格保管。  

6.审核、签发文件、刊物稿件时,要同时审核标密情况,把好定密审核关。  

7.本人发生泄密问题后,要及时向学院保密委员会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分管范围内发生泄密问题后,要及时上报,设法补救,不得掩盖包庇。  

二、机要、秘书岗位  

1.严守纪律,忠于职守,认真执行各项国家和学院保密制度和规定。  

2. 涉及国家秘密载体,如文件、电报、档案、资料、刊物、 录音带、录像带、软盘和领导同志的笔记、信件等,必须严格保管。密件与普通件要分开存放,密件要存入保险柜,离岗时要上锁,关好门窗。  

3.密件由机要人员签收、拆阅、核对登记,及时送领导阅批。其他人员因特殊情况代收涉密文件、密码电报和档案资料时,不得私自拆阅。并及时办好移交手续。  

4.凡领导启密件,送亲启者签收,如亲启者不在,要交领导指定专人代收。  

5.寄发密件要通过机要部门,急件要加贴密封条。  

6.传阅涉密文件、资料要直送有关秘书人员或领导签收,按规定范围单线传阅,不得横传,不得找人捎带和代收;随时挂号销号,及时催阅;不得擅自翻印、复印、摘抄、转载、公开引用。  

7.秘密文件的成文草稿或多印件,视同正式文件登记、保管、归档或销毁。  

8.起草文件时,应依据有关规定,适当拟定、标明密级。  

9.尚未公开的领导同志讲话、谈话和批示,以及尚未公开的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内容及会议文件、资料、记录、录音、录像等,不得向外泄露。  

10.定期检查、清理、清退、销毁文件。销毁文件要执行登记、审批、监毁制度。严防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同废旧报纸出售。  

11.严格遵守明电明复、密电密复的规定,严禁明密混用。  

12.公章必须存放在安全保密的铁皮柜内,使印章要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不得在空白纸和空白介绍信上用印。  

13.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机要室。  

14.对有关涉密文件、资料和会议记录要严加保管,及时立卷归档。  

15.学院领导的住址、电话号码和车号,不得擅自转告他人。  

16.发现密件丢失或下落不明,应立即报告学院保密委员会,并及时查找,采取补救措施。  

17.工作调动时,应将负责保管的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文件、电报、资料的文件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三、档案工作  

1.未履行审批手续,不得调阅、借阅密级文件。  

2.对涉密的文件和档案材料,未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翻印、复印、抄录、携带。  

3.档案材料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和字迹模糊不清的文件材料要及时补充和修改。  

4.用完后的涉密档案资料,要及时整理,严防泄密。  

5.非档案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档案库房内。  

四、文印岗位  

1.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打印、复印文稿内容不得传播,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不得私自多印留存。  

2.严格保密承印的涉密文稿、资料及软盘。  

3.不得私自复印涉密文件、案件、党风廉政档案及干部考核任免等方面的材料,确因工作需要,须按规定经学院领导批准。  

4.文件废页要妥善保管,及时销毁,防止丢失。  

5.文印室内禁止无关人员逗留,严禁会客。  

五、组织岗位  

.组织岗位涉密文件有:  

1)学院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意见、方案以及审批中的干部任免、调动事项;  

2)党政机关干部档案和干部考察材料;  

3)党员、党组织和干部的统计数据、资料;  

4)在国外或境外工作、学习的党员、党组织情况;  

5)反映有关学院领导和处级干部问题的信函、摘报、谈话记录、调查报告和审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  

6)组织工作中不宜对外公开的内部参阅文件;  

7)党内各种资料、材料、党刊、工作简报。  

2.从事组织工作的干部要认真遵守保密工作纪律。  

3.不得私自复印、打印、传播有关组织工作方面的涉密文件。  

4.组织干部部门使用的计算机要有安全保密措施。  

六、统战岗位  

1.统战岗位涉密文件有:  

1)国家对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的工作和经济领域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调查研究情况;  

2)台湾、港澳地区上层人士及海外有关人士对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反映;  

3)市委和学院对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政治安排、实职安排。学院对党外干部后备队伍建设的规划、方案;  

4)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对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反映以及对学院工作的建议;  

5)学院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政策的情况、问题和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有关措施;  

6)党外人士的档案材料。  

2.从事统战工作的干部要认真遵守保密工作纪律。  

3.不得私自复印、打印、传播有关统战工作方面的涉密文件。  

4.统战部门使用的计算机要有安全保密措施。  

七、宣传岗位  

1.坚持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制度。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按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送主管部门审定。  

2.要增强保密观念,不准在作品和编辑的稿件中泄露国家秘密。  

3.宣传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的涉密信息,不得擅自向报纸、杂志投稿或将其编入公开发行书籍中。正在办理的案件,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宣传报道。  

4.著书、编辑、出版不得擅自变动或取消密级。内部发行的书籍不得在市场上公开出售。  

5.教材内容不得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案例、办案手段及内部情况。  

6.宣传部门使用的计算机要有安全保密措施。  

八、纪检监察岗位  

1.不准和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或透露正在承办的案件。  

2.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或透露来信来访中举报、控告内容,更不准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控告内容,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3.制定案件调查计划要同时制定保密措施,调查大案要案有具体保密方案。  

4.外出办案确需携带案卷材料要采取保密措施,严防丢失。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5.外出办案时,不得委托宾馆招待所工作人员代为保管案件材料和涉密文件、资料。  

6.不准使用平信、明码电报、互联网和移动电话汇报案情。传递办案材料,应委派专人或通过机要部门。  

7.移交审理的案件材料(调查报告须标印文件序号),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审理案件过程中,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审理结束后,按规定立卷归档。不需入卷的调查报告、审理报告余件阅卷笔录等材料,由承办人负责销毁。  

8.阅卷笔录、审理讨论记录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  

9.案件材料及办案请示、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材料,均应按《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期限,并妥善加以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向外透露。  

10.办案中如发现泄密情况,要及时向学院分管领导和学院保密委员会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补救。  

九、教务管理岗位  

1.教务管理岗位涉密文件有:  

1)由学院承担的全国和北京市范围内统一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工作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  

2)由学院承担的学院范围内的各科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3)由教务处组织评定的教师教学评估成绩和排名。  

2.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3.严格试卷的印制、保管、发放和归档管理等工作程序。  

4. 教务管理岗位干部使用的计算机要有安全保密措施。  

 

十、人事管理岗位  

1.人事管理涉密文件有:  

1)国家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人事、机关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  

2)学院工资、人事、机关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统计资料;  

3)干部的任免及考察材料;  

4)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  

5)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  

2.设专人管理印有红头的市局级人事方面的文件,保密文件统一存放在档案室。人事干部和档案室管理人员不得将红头文件和涉密文件带出档案室和办公室。严格人事档案和涉密文件的借阅、查阅制度。非档案室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档案室。  

3. 学院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未正式公布前,不得扩散、传播信息。对学院的调资方案和人员变动在学院未正式确定前,不得传播和扩散信息。不得扩散有关职称评定人员的信息。  

4.人事干部使用的计算机要有安全保密措施。  

十一、科研管理岗位  

1.确定科研项目的密级。凡国家批准的重大科研项目(不包括已公布的专利)、科研项目中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开的资料和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科研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开的资料都要设定相应的密级。  

2.对设有密级的科研档案严格管理。严格科研档案的借阅制度。  

3.对进行有密级项目的科研人员出境、离任要认真审查,不得将科研资料扩散或遗失。  

十二、涉外岗位  

1.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涉外人员守则》。  

2.在涉外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凡尚未公开发表的事项,不得向外泄露。  

3.不准擅自携带涉密文电、资料、数据和记有内部情况的笔记本参加涉外活动;如因工作原因确需携带的,应报学院领导同意,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4.出国(境)人员不得携带涉密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5.出国人员的选派计划、名册,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来校人员计划、名册,双边和多边交流项目及协议(含备忘录),在国外留学人员中特殊人员情况及其处理意见等不得泄露。  

 

十三、计算机应用与管理岗位  

1.各党政机关要有一位专兼职负责同志管理办公自动化工作,确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的使用、管理、维护。  

2.计算机存储介质中存储的涉密文件,按原文件密级登记、保管、使用。  

3.存储涉密文件的计算机存储介质,妥善保管,严防丢失,重要文件每半年检查一次。  

4.严禁私自将存有涉密文件的存储介质带出办公室,因工作需要带出的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妥善保管。各单位配备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不准在硬盘中存储涉密信息。  

5.存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如需要到机关外维修,事先应统一由学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技术处理;邀请外单位人员来维修存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须事先征得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并派有关人员到场,以防泄密。  

6.加入各部门加密信息网络的计算机,必须使用专用加密设备。  

7.专用加密设备的密钥及进网口令,要有专人保管、使用,不得泄露。如发现密钥失控和丢失,要及时向学院保密委员会和发放单位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加密设备的管理使用人员不准向无关人员介绍加密设备的使用技术。  

8.加密设备的管理使用人员调动时,要按机要人员要求办理设备、密码、技术手册等交接手续。  

9.不得携带加密设备去公共场所和乘做公共汽车。  

10.在计算机网络上传递信息,必须明件明传,明问明答,密件密传,密问密答,严禁密件明用。  

11.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将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联入互联网。  

12.如发现涉密计算机、设备及存储设备丢失,应及时向学院保密委员会报告。  

 

 

 

 

关闭